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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攀岩协会章程

时间 : 2018-2-1 19:59

作者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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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厦门市攀岩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厦门市攀岩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全称:(XiamenRock Climbing Association缩写XRC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厦门市从事攀岩运动及管理的专业人员、研究 ...

 


厦门市攀岩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厦门市攀岩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全称:(XiamenRock Climbing Association 缩写XRC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厦门市从事攀岩运动及管理的专业人员、研究工作者以及爱好者和相关单位,以及其它相关户外运动行业的优秀从业人员和相关企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贯彻全民健身运动纲要的方针、政策;广泛团结和组织广大攀岩运动工作者、爱好者和支持者;广泛团结和组织广大符合厦门市人民群众当下户外运动需求的相关户外运动优秀从业者、创业者;积极提倡和推广攀岩、户外攀登运动文化为主体、以符合厦门市人民群众当下攀岩需求的其它优秀健身文化为侧翼的科学健身文化,为社会培养造就优秀的攀岩运动人才,为促进我市攀岩运动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体育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87号裕隆国际大厦一楼爱特众创空间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 举办攀岩理论研讨会、开展对外交流活动;举办攀岩相关的体育运动赛事;推广及普及攀岩活动;培训及提高会员的攀岩专业能力。

  • 搜集、整理攀岩的专业资料,为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政策提供依据,为会员提供技术指导及业务培训;

  • 承接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单位会员:经相关部门合法登记从事攀岩运动相关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愿意支持及参与攀岩运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为协会单位会员。

    (四)个人会员:热爱攀岩运动,具备良好身体素质及一定的攀岩运动经验及其相关户外运动经历的自然人,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履行入会手续,获得会员资格;

(四)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颁发相应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向协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协会的活动;

(四)获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及协作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对攀岩及其相关运动的风险有足够的认知,并自行承担参加该项运动的风险及其责任(含人身、财产损坏责任)。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聘请名誉会长;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入会、退会会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定期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重大事项决定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适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重大事项决定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出席各项重要活动,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协会出席各项重要活动;

(二)协助会长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协会出席各项重要活动;

(五)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建立兼合式党组织等方式,在本会推进党的覆盖、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厦门市攀岩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厦门市攀岩行业(产业、领域)的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三条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资金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协会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五条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优先提拔本会优秀中共正式党员担任重要岗位。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成员利用协会名义进行商业活动谋取个人私利的,应追究所得并予以除名等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7年6月17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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